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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45條的定義,市場失當行為包括:

(a) 內幕交易;
(b) 虛假交易;
(c) 操控價格;
(d) 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
(e)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及
(f) 操縱證券市場。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於二零零三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成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如覺得曾發生或可能曾發生的市場失當行為或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提述的違反披露規定事宜,則可就該事宜提起在審裁處席前進行的研訊程序。審裁處有司法管轄權,聆訊及裁定任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提起的研訊程序所引起(或與該程序有關連)的任何問題或爭議點。

審裁處可向被裁定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判令,命令該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付一筆款項,唯金額不得超逾該人藉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獲取利潤或避免損失的數目。此外,審裁處亦可命令該人,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法團的董事、清盤人或法團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或取得、處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證券等。

審裁處的主席是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委任。在研訊時,審裁處主席由兩名成員協助,他們均為本港商界或專業團體的傑出人士,並由財政司司長在行政長官轉授的權力下委任。除非審裁處為維護司法公正起見,認為研訊(或其中一部分)應閉門進行,否則所有研訊均應公開進行。

2007Copyright| 重要告示 修訂日期: 2014年7月24日